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峰峰 发表于 2004-2-22 12:49

[公告]《驴友个人自发组织活动原则》

<B>《驴友个人自发组织活动原则》</B>《驴友个人自发组织活动原则》

第一条: 驴友个人自发组织的活动计划和户外活动属个人行为,与论谈的运行无关,论谈起着信息交流的作用。
  
第二条: 发起者本人应身体健康,有一定户外活动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。

第三条: 活动前,活动发起者应制订活动计划,予以公布,采取公开报名的原则。

第四条: 活动发起者所制订的活动计划应尽量包括以下内容:活动概述、行程安排、所需装备、费用预算、注意事项、报名方法、责任声明等。

第五条:活动中,发起者负责组织、协调、带队、联络等工作。

第六条: 发起者所承担的组织带队工作,完全是自愿和义务的,不从参加者那里收取任何组织费、劳务费以及各种名目的费用,但也不是给参加队员提供野外活动商业服务的。

第七条: 发起者要结合活动强度、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,根据报名人员的体力、装备、经验、意志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,不适合者予以劝退。

第八条: 活动中发起者有义务对全队活动进行组织协调,但活动性质属于自由结合、自愿参加、风险自担、责任自负,原则上发起者不会对任何个人承担法律责任。这点大家都应该保持清醒地认识和共识。


个人参加活动原则

第一条: 活动参加者应本着自由结合、自愿参加、风险自担、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。

第二条: 参加者本人应身体健康,充分自助并有团队精神及顽强的意志力。

第三条: 参加者应自备野外活动所需的基本装备,符合活动发起者的装备要求,如自备登山包、睡袋、防潮垫、防寒衣物、照明工具等。

第四条: 活动中的全部费用实行AA制原则,参加者需承担各自的活动费用,所有公共费用一律平摊。半途加入或退出者也需自觉承担相应部份的费用。

第五条: 活动参加者应尊重发起者的组织、安排,遇着困难或意见不统一可与发起者商量,但没人强迫你服从。

第六条: 参加者应协助发起者做好公共工作,互相协助,注意安全,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。

第七条: 遵守时间,不迟到。如果由于个人原因迟到,只好自己解决交通问题或表明你放弃参加活动。


法律声明

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当事人承担侵权赔偿应满足法定的要件有:损害事实的出现;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;行为人主观存有过错。以登山为例,网友在登山过程中,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对潜在的人身危险有正常的判断和预见;活动发起者对登山队成员的攀登活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。某位网友在活动过程中,遇客观环境等不可抗力或自己的大意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,活动发起者没有主观过错,以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故活动发起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虾米 发表于 2004-2-22 22:07

有法可依,好!

阿土 发表于 2004-3-1 12:20

什么部门发的阿


       

发表于 2004-3-1 17:47

[公告]《驴友个人自发组织活动原则》

不是偶发的,呵呵。

徐方成 发表于 2004-4-22 17:17

有规矩才能成就方圆,希望大家能支持。

条子 发表于 2004-8-2 17:56

<P>峰峰发的很好啊。支持</P>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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